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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19〕7号关于《柳江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年-2030年)》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6-28 15:26   |

关于《柳江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的政策解读

一、《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保护水产养殖生产空间、实现依法治渔的必然要求。养殖水域滩涂也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划定农业空间是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现质量兴渔的关键在于合理布局生产空间。

《规划》的编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是为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规划范围

《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范围包括柳江区行政管辖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四、规划编制原则

1.严格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允许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类型、地理位置和范围,不以产业发展规划替代空间规划。牢牢把握水产养殖的绿色本色,正确处理水产养殖业与区域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关系,稳定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已养水域滩涂不宜划为禁养区,不得随意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坚决杜绝养殖生产“一刀切”和“一拆了之”的情况。

2.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江河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和稻田综合种养,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五、规划期限、目标和任务

1.规划期限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规划的统一期限为20182030年。

2.规划目标

2020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落实,产业结构布局逐步优化,优势特色产业初具发展规模,水产健康养殖比重稳步推进,渔业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改善,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不断强化。全区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000亩左右(不含稻田养殖面积,下同),水产品总产量达到0.5万吨,水产品产值达到0.65亿元。

2030年,产业效益水平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渔业生产结构更加优化,渔业装备与设施化水平明显提高,渔业创新科技技术得到广泛运用。渔业养殖主产区率先基本实现渔业现代化,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渔业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渔业科技支撑力作用更加凸显,养殖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全区水产养殖面积12000亩左右,水产品总产量年均递增率2%,达到0.61万吨,渔业产值年均递增率2%,达到0.79亿元。

3.重点任务

1)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范围,稳定基本养殖水域功能区,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

2)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根据全市水域滩涂分布现状,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养殖水域。

4)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加大现代渔业科研投入,推进全市渔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种养结合稻田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设备。

六、关于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的规划

《规划》将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基本功能区,主要划分依据如下:

1.关于禁止养殖区的划定

《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等,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江河航道公共水域(包括行洪、港口等)等四大类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总面积约为42849亩。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2016年出台的《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中列在限制养殖区而不在禁止养殖区,但2017年5月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网箱养殖。因此《规划》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也列进了禁止养殖区。

2.关于限制养殖区的划定

《规划》将本区除禁养河流段以外的全部江河及支流、除禁养水库以外的其它水库、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等四大类划为限制养殖区。其中,除禁养区外的河流和水库为什么列为限制养殖区而不列为养殖区,主要是根据农业部“限制在重点河流、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各地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对江河水库水域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划定。把可养殖的江河水库这类大水面水域列为限养区后,通过有限制性的开发利用,并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有利于我市整个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持渔业发展与环境协调,同时保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3.关于养殖区的划定

柳江区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所有已养殖和可养殖水域规划为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和稻田生态种养区二类。

七、养殖水域滩涂主要管理措施

1.禁止养殖区管理措施

1)禁养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

2)禁养区内已有的水产养殖,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宣传动员、限期搬迁或关停。

3)禁止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2.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

1)严守底线。已划定为限养区的,不能再划为养殖区。

2)实行准入制度。限制养殖区范围内,必须实施严格的养殖许可证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3)限制养殖方式。限养区对不同养殖区域采取不同的限养方式,特别是在养殖总量控制、养殖类型控制、投入品控制、排污控制等方面严格把关,鼓励采用粗放粗养、不投喂饲料的养殖方式;禁止在限养水面上养殖畜禽等非水生动物。

4)限制养殖密度。依据农业部的规定,限养区滤食性鱼类放养密度控制在1%以下,吃食性鱼类放养密度控制在0.25%以下。

5)限制放养品种。放养品种以土著和经济鱼类为主,养殖外来物种要防止流入自然水域。同时注意滤食性鱼类和吃食性鱼类的合理搭配,充分发挥不同鱼类品种之间互补,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保持生态平衡。

6)限制污染物排放。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7)加强品牌建设。限养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要按照“生态、健康”要求,把渔业开发与资源养护、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发展综合立体生态养殖、以鱼净水养殖、游钓休闲渔业。充分利用良好的水域资源,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创新、创特色、创品牌。

8)标注说明。在限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核发限养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时应当予以标注说明。

3.养殖区管理措施

1)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健全和完善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养殖水域及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2)实施水产养殖标准化。按照“生态、健康、高效、集约”的要求,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建设,提高养殖池塘综合生产能力、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形成一批标准化、设施化、信息化、生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全面提升现代渔业发展水平。

3)加强环境监控与执法。养殖区内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养殖区的养殖水体进行水质监督检测。渔业执法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水产养殖业主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三项记录”和生产物资,严厉查处违规使用鱼药和向养殖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原性动物饲料等行为。

4)强化安全监管。渔业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对养殖行为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及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开发利用秩序。

5)突破性发展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培育一批养殖规模大、加工能力强、市场知名度高、老百姓口碑好的名品和精品水产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渔民,充分发挥其在渔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渔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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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19〕7号关于《柳江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年-2030年)》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6-28 15:26   

关于《柳江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的政策解读

一、《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保护水产养殖生产空间、实现依法治渔的必然要求。养殖水域滩涂也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划定农业空间是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内容,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现质量兴渔的关键在于合理布局生产空间。

《规划》的编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是为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规划编制依据

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

三、规划范围

《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范围包括柳江区行政管辖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

四、规划编制原则

1.严格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允许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类型、地理位置和范围,不以产业发展规划替代空间规划。牢牢把握水产养殖的绿色本色,正确处理水产养殖业与区域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关系,稳定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已养水域滩涂不宜划为禁养区,不得随意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坚决杜绝养殖生产“一刀切”和“一拆了之”的情况。

2.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江河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和稻田综合种养,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五、规划期限、目标和任务

1.规划期限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规划的统一期限为20182030年。

2.规划目标

2020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落实,产业结构布局逐步优化,优势特色产业初具发展规模,水产健康养殖比重稳步推进,渔业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改善,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不断强化。全区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000亩左右(不含稻田养殖面积,下同),水产品总产量达到0.5万吨,水产品产值达到0.65亿元。

2030年,产业效益水平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渔业生产结构更加优化,渔业装备与设施化水平明显提高,渔业创新科技技术得到广泛运用。渔业养殖主产区率先基本实现渔业现代化,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渔业转型升级目标基本实现,渔业科技支撑力作用更加凸显,养殖业、加工流通业、增殖渔业、休闲渔业协调发展和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全区水产养殖面积12000亩左右,水产品总产量年均递增率2%,达到0.61万吨,渔业产值年均递增率2%,达到0.79亿元。

3.重点任务

1)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范围,稳定基本养殖水域功能区,科学确定养殖容量和品种。

2)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根据全市水域滩涂分布现状,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有效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养殖水域。

4)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加大现代渔业科研投入,推进全市渔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种养结合稻田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设施设备。

六、关于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的规划

《规划》将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三个基本功能区,主要划分依据如下:

1.关于禁止养殖区的划定

《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等,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江河航道公共水域(包括行洪、港口等)等四大类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总面积约为42849亩。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2016年出台的《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中列在限制养殖区而不在禁止养殖区,但2017年5月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网箱养殖。因此《规划》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也列进了禁止养殖区。

2.关于限制养殖区的划定

《规划》将本区除禁养河流段以外的全部江河及支流、除禁养水库以外的其它水库、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包括风景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等四大类划为限制养殖区。其中,除禁养区外的河流和水库为什么列为限制养殖区而不列为养殖区,主要是根据农业部“限制在重点河流、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各地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对江河水库水域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划定。把可养殖的江河水库这类大水面水域列为限养区后,通过有限制性的开发利用,并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有利于我市整个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持渔业发展与环境协调,同时保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3.关于养殖区的划定

柳江区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所有已养殖和可养殖水域规划为养殖区,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和稻田生态种养区二类。

七、养殖水域滩涂主要管理措施

1.禁止养殖区管理措施

1)禁养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

2)禁养区内已有的水产养殖,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宣传动员、限期搬迁或关停。

3)禁止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2.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

1)严守底线。已划定为限养区的,不能再划为养殖区。

2)实行准入制度。限制养殖区范围内,必须实施严格的养殖许可证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3)限制养殖方式。限养区对不同养殖区域采取不同的限养方式,特别是在养殖总量控制、养殖类型控制、投入品控制、排污控制等方面严格把关,鼓励采用粗放粗养、不投喂饲料的养殖方式;禁止在限养水面上养殖畜禽等非水生动物。

4)限制养殖密度。依据农业部的规定,限养区滤食性鱼类放养密度控制在1%以下,吃食性鱼类放养密度控制在0.25%以下。

5)限制放养品种。放养品种以土著和经济鱼类为主,养殖外来物种要防止流入自然水域。同时注意滤食性鱼类和吃食性鱼类的合理搭配,充分发挥不同鱼类品种之间互补,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保持生态平衡。

6)限制污染物排放。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7)加强品牌建设。限养区域内的水产养殖要按照“生态、健康”要求,把渔业开发与资源养护、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发展综合立体生态养殖、以鱼净水养殖、游钓休闲渔业。充分利用良好的水域资源,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创新、创特色、创品牌。

8)标注说明。在限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核发限养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时应当予以标注说明。

3.养殖区管理措施

1)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健全和完善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养殖水域及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2)实施水产养殖标准化。按照“生态、健康、高效、集约”的要求,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建设,提高养殖池塘综合生产能力、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形成一批标准化、设施化、信息化、生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全面提升现代渔业发展水平。

3)加强环境监控与执法。养殖区内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养殖区的养殖水体进行水质监督检测。渔业执法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对水产养殖业主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三项记录”和生产物资,严厉查处违规使用鱼药和向养殖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原性动物饲料等行为。

4)强化安全监管。渔业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对养殖行为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及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开发利用秩序。

5)突破性发展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培育一批养殖规模大、加工能力强、市场知名度高、老百姓口碑好的名品和精品水产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渔民,充分发挥其在渔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渔业社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