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预案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制本预案。
二、预案出台意义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11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报告、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程序、救援与处置、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1)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等。
(2)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确定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明确了区政府各部门、各各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等的职责及分工。
(3)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及形式。
(4)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对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内容、评估步骤和决策咨询做了说明。
(5)第五部分监测预警。明确了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防、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预警预防措施等。
(6)第六部分应急处理程序。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了说明。
(7)第七部分救援与处置。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通报与信息发布等。
(8)第八部分应急终止。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9)第九部分应急保障。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资金保障、通讯与信息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等。
(10)第十部分监督管理。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教育与培训。
(11)第十一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柳州市柳江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一、预案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制本预案。
二、预案出台意义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四、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由11部分组成,具体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报告、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程序、救援与处置、应急终止、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1)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工作原则等。
(2)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确定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明确了区政府各部门、各各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等的职责及分工。
(3)第三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明确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及形式。
(4)第四部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对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内容、评估步骤和决策咨询做了说明。
(5)第五部分监测预警。明确了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防、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预警预防措施等。
(6)第六部分应急处理程序。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了说明。
(7)第七部分救援与处置。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通报与信息发布等。
(8)第八部分应急终止。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9)第九部分应急保障。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资金保障、通讯与信息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等。
(10)第十部分监督管理。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教育与培训。
(11)第十一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