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执行标准(2020版)》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桂民函〔2016〕251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柳江区民政局作为开展低收入群众低保申请、评议、核查、审批等程序标准化试点,我局于2018年底撰写出《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执行标准》)。2018年12月4日,《执行标准》正式文稿于通过了自治区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同年12月26日,《执行标准》正式文稿已经柳江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2日经区政府同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通知》(江政规〔2019〕2号)正式发布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自《执行标准》公布实施以后,自治区又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跟自治区保持一致,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局对《执行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
一、 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四)《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
(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民函〔2018〕1108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19〕1号)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十六)《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十七)《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13号)
(十九)《中共柳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编办〔2020〕3号)
三、修改过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等七个最新政府法规文件,经过3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3次征求各镇及司法、纪委、审计、教育、扶贫、残联等36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区政府进行修改而成。2020年4月29日,《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执行标准(2020版)》〕送审稿通过了柳江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进行对《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16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增加
在原有政策性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13号)、《中共柳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编办〔2020〕3号)共7个文件。
(二)进一步明确了区级、乡镇、村(居)的职责
柳江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服务工作;增加了村(居)委员会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引导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低保的对象范围
1. 以户单位申请低保的对象。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修改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柳江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柳江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 将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后置到“家庭成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对象”中。
3. 删除“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低保”的相关内容。
4. 增加“家庭成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对象”内容。
①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②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③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④ 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 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⑥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明确城乡低保标准
柳江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执行当年度柳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五)进一步明确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删除“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6万元的”规定;
2. 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修改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3. 将“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成员有建私房(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倒房重建除外)、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修改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除外)、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 增加:“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平均实际生活水平;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5. 将“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6. 增加 “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六)对城乡低保保障单位进行了优化修改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3.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病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 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 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6.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七)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及受理
1. 申请内容修改为:“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
2. 入户调查的人员构成调整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
3. 调查依据修改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见附录B、C),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4. 家庭经济核算增加: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5. 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下列情形可以核减中子女教育学杂费增加:子女国民教育学杂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照9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年学费按实际缴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基本生活费(按就学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是按照我区当年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修改为:“务工收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扣减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 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7. 公示期有异议申请人的民主评议内容修改为:“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对申请人所申报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评议。如有特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期进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八)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批的调整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签署审核意见,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有异议申请人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报送柳江区民政局进行备案。
(九)柳江区民政局抽查
抽查比例修改为:柳江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
(十)低保分档标准
由“A类重点保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虽有劳动力,但家庭成员因残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因灾、因祸、因病、因学等造成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困难家庭”,修改为:“A类重点保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虽有劳动力,但家庭成员因残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弄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十一)公示的相关调整
1. 公示内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及拟保障金额等。
2. 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3. 公示期异议处理:公示后,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由20个调整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十二)资金发放
发放时间调整为:公示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审批之日起到下次平台结转发放前发放低保金。
(十三)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主动报告制度
更新表述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每半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核对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调查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调查1次。
(十四)低保金增减发
1. 低保金增发:申请材料中“服刑人员回归申请材料”更新表述为:“刑满释放人员申请材料。”
2. 低保金减发停发:
① 将“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修改为:“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② 将“长期失联人员的,又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情况的,停发其低保金”,修改为:“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参加生物认证的在享低保对象。”
3. 增加:经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联系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费行为的;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五)骗保行为处罚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的内容,修改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请。”
(十六)附录
修改附录B《广西城市低保申请表》,增加附录C《广西农村低保申请表》。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执行标准(2020版)》是在《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经过3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3次征求各镇及司法、纪委、审计、教育、扶贫、残联等36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1条,我局已采纳),并报区政府进行修改而成。
《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
执行标准(2020版)》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桂民函〔2016〕251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柳江区民政局作为开展低收入群众低保申请、评议、核查、审批等程序标准化试点,我局于2018年底撰写出《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执行标准》)。2018年12月4日,《执行标准》正式文稿于通过了自治区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同年12月26日,《执行标准》正式文稿已经柳江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2日经区政府同意,《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通知》(江政规〔2019〕2号)正式发布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自《执行标准》公布实施以后,自治区又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跟自治区保持一致,并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局对《执行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
一、 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四)《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
(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民函〔2018〕1108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19〕1号)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十六)《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十七)《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13号)
(十九)《中共柳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编办〔2020〕3号)
三、修改过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等七个最新政府法规文件,经过3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3次征求各镇及司法、纪委、审计、教育、扶贫、残联等36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区政府进行修改而成。2020年4月29日,《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执行标准(2020版)》〕送审稿通过了柳江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
四、主要内容
进行对《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16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增加
在原有政策性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0〕13号)、《中共柳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编办〔2020〕3号)共7个文件。
(二)进一步明确了区级、乡镇、村(居)的职责
柳江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服务工作;增加了村(居)委员会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引导并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低保的对象范围
1. 以户单位申请低保的对象。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修改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柳江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柳江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 将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后置到“家庭成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对象”中。
3. 删除“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低保”的相关内容。
4. 增加“家庭成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的对象”内容。
①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②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③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 1 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④ 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 1 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 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⑥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四)明确城乡低保标准
柳江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执行当年度柳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五)进一步明确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删除“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6万元的”规定;
2. 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修改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2辆除外);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3. 将“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家庭成员有建私房(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倒房重建除外)、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修改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1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除外)、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 增加:“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平均实际生活水平;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5. 将“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6. 增加 “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不取消低保待遇。”
(六)对城乡低保保障单位进行了优化修改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3.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病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4. 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 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6.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七)进一步规范低保的申请及受理
1. 申请内容修改为:“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能够提供的相关生活困难证明。”
2. 入户调查的人员构成调整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
3. 调查依据修改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打印《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见附录B、C),核查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4. 家庭经济核算增加: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
5. 在核算家庭总收入时下列情形可以核减中子女教育学杂费增加:子女国民教育学杂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照9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年学费按实际缴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基本生活费(按就学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是按照我区当年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修改为:“务工收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扣减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 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7. 公示期有异议申请人的民主评议内容修改为:“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者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对申请人所申报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不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评议。如有特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期进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八)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批的调整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签署审核意见,由3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有异议申请人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后报送柳江区民政局进行备案。
(九)柳江区民政局抽查
抽查比例修改为:柳江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
(十)低保分档标准
由“A类重点保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虽有劳动力,但家庭成员因残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因灾、因祸、因病、因学等造成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困难家庭”,修改为:“A类重点保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的家庭;B类基本保障户:虽有劳动力,但家庭成员因残疾、多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弄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C类一般保障户: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十一)公示的相关调整
1. 公示内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及拟保障金额等。
2. 公示期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3. 公示期异议处理:公示后,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由20个调整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十二)资金发放
发放时间调整为:公示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审批之日起到下次平台结转发放前发放低保金。
(十三)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主动报告制度
更新表述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每半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核对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调查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调查1次。
(十四)低保金增减发
1. 低保金增发:申请材料中“服刑人员回归申请材料”更新表述为:“刑满释放人员申请材料。”
2. 低保金减发停发:
① 将“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修改为:“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② 将“长期失联人员的,又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情况的,停发其低保金”,修改为:“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参加生物认证的在享低保对象。”
3. 增加:经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联系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费行为的;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五)骗保行为处罚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的内容,修改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请。”
(十六)附录
修改附录B《广西城市低保申请表》,增加附录C《广西农村低保申请表》。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执行标准(2020版)》是在《柳州市柳江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执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经过3次专题会议研究讨论、3次征求各镇及司法、纪委、审计、教育、扶贫、残联等36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1条,我局已采纳),并报区政府进行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