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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19〕3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3-12 09:17   |

江政规20193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

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9227        


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柳州市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30号)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

柳江区所有水域(养殖水域除外)。

(二)禁渔期

每年310时至630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三)禁止类型

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依照禁渔管理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码头、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在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

长:黄里明   副区长

副组长:梁海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文宇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副局长

        杨秀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宝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谭海山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覃登(兼),各成员单位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联络工作。

(二)部门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珠江禁渔期间我区登记在册渔民的生活补贴及禁渔相关工作经费等。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负责对妨碍、干扰禁渔工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民政局: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及其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柳江区所有河段的禁渔执法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的实施和协调,下属柳江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管辖水域违规捕捞作业行为的查处、宣传发动、渔民服务、向各镇提供登记在册渔民的信息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柳州市自2011年开始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以来,禁渔已经成为我市江河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禁渔制度在社会各界和渔民中已有一定的认识度。2017年以后,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此,各部门要深入到渔村、码头、渔船、市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减少政策实施阻力,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禁渔渔船停泊点防火、防洪、防盗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非法从事旅客搭载等违章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各部门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禁渔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三无涉渔船舶和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凡禁渔期内查获的非法捕捞行为,一律按照情节严重处罚;涉嫌渔业违法犯罪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号)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关心渔民,努力解决渔民生产生活问题

禁渔期对渔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采取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补助、实物救济、减免税费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禁渔期间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地资源条件,有计划地积极引导渔民改进作业方式,调整生产结构,转业转产,减轻捕捞强度,及时组织开展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放流活动,努力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跟踪完善禁渔政策

每年禁渔期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认真总结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每月底报送一次材料给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要做好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禁渔制度的意见,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禁渔结束后,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禁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禁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珠江禁渔制度提供参考,并于每年715日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举报电话和联络方式

(一)举报电话

柳江区禁渔管理举报电话:

工作期间:0772-7212156(区农业农村局)

休息期间:由政府热线12345转达

(二)联络方式

1. 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址: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1  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72-7212156

真:0772-7212156

电子邮箱:ljxmscj@126.com

2. 成员单位联络方式(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区财政局        柳江区拉堡镇建设路8号  7212234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柳江区拉堡镇兴柳路2号  721296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5号  7212137

区民政局          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  7212245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607215858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93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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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19〕3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3-12 09:17   

江政规20193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

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9227        


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柳州市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30号)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区

柳江区所有水域(养殖水域除外)。

(二)禁渔期

每年310时至630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

(三)禁止类型

除沿岸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依照禁渔管理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码头、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三、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在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

长:黄里明   副区长

副组长:梁海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文宇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副局长

        杨秀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韦宝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谭海山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覃登(兼),各成员单位抽调一名业务骨干负责联络工作。

(二)部门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珠江禁渔期间我区登记在册渔民的生活补贴及禁渔相关工作经费等。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负责对妨碍、干扰禁渔工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民政局: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及其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柳江区所有河段的禁渔执法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柳州市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的实施和协调,下属柳江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管辖水域违规捕捞作业行为的查处、宣传发动、渔民服务、向各镇提供登记在册渔民的信息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柳州市自2011年开始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以来,禁渔已经成为我市江河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禁渔制度在社会各界和渔民中已有一定的认识度。2017年以后,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此,各部门要深入到渔村、码头、渔船、市场,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减少政策实施阻力,为禁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

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禁渔渔船停泊点防火、防洪、防盗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要坚决禁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非法从事旅客搭载等违章行为。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各部门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禁渔秩序

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禁渔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三无涉渔船舶和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凡禁渔期内查获的非法捕捞行为,一律按照情节严重处罚;涉嫌渔业违法犯罪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号)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关心渔民,努力解决渔民生产生活问题

禁渔期对渔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采取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补助、实物救济、减免税费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禁渔期间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本地资源条件,有计划地积极引导渔民改进作业方式,调整生产结构,转业转产,减轻捕捞强度,及时组织开展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放流活动,努力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信息报送,跟踪完善禁渔政策

每年禁渔期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认真总结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每月底报送一次材料给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要做好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禁渔制度的意见,及时发现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禁渔结束后,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禁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禁渔效果、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使广大渔民群众受益的意见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珠江禁渔制度提供参考,并于每年715日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文件报市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举报电话和联络方式

(一)举报电话

柳江区禁渔管理举报电话:

工作期间:0772-7212156(区农业农村局)

休息期间:由政府热线12345转达

(二)联络方式

1. 柳江区珠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址: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1  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72-7212156

真:0772-7212156

电子邮箱:ljxmscj@126.com

2. 成员单位联络方式(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区财政局        柳江区拉堡镇建设路8号  7212234

市公安局柳江分局  柳江区拉堡镇兴柳路2号  721296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5号  7212137

区民政局          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  7212245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607215858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93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