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柳江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柳政规〔2020〕24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柳江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工作,成立柳江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志海 副区长
副组长:覃金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张礽愉 区委编办副主任
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 玲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瑞珑 区医保局副局长
韦献敏 成团镇副镇长
覃彬夏 土博镇副镇长
韦云妮 里高镇副镇长
覃新花 穿山镇副镇长
曾 提 进德镇副镇长
梁湘璇 百朋镇副镇长
韦芳慧 三都镇副镇长
梁丽斐 拉堡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正、副主任分别由韦守宜、韦明标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乡聘村用”工作的推进,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变动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调整。
四、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的“五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聘用关系(实行一年一聘),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准入机制:申请加入“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3. 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有特殊专长的可以放宽到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4. 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5. 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从镇卫生院调配;
6. 聘用后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7. 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聘用:
(1)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3)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8. 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中专)毕业后,协议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
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1. 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2. 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 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 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 受刑事处罚;
6. 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加强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1. 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义务,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落实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健康扶贫、乡村振兴服务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全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其它工作。对未设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覆盖履行相应职责,并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签约服务。
2. 日常管理。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乡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管理的负责人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 工资构成和发放。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
(1)基本工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人数,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
(3)工资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以及新增的财政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村卫生室设立单独财务账户,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运用,按季度从村卫生室账户中拨付。
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参照本方案签定相关服务协议,派驻期间享受村级待遇的人员,派驻机构应另行制定相关方案,不得重复领取乡镇卫生院同类待遇。
2. 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区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落实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运行情况、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1次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3日)。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基层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准备阶段(2021年4月24日-2021年6月9日)。制定和完善本级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三)实施阶段(2021年6月10日开始)。将有关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乡聘村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四)核验阶段(2021年9月1日开始)。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的实施工作进行核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经常性资金投入
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区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大力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江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柳江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柳政规〔2020〕24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柳江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三、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工作,成立柳江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志海 副区长
副组长:覃金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守宜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张礽愉 区委编办副主任
蓝美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 玲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韦明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韦瑞珑 区医保局副局长
韦献敏 成团镇副镇长
覃彬夏 土博镇副镇长
韦云妮 里高镇副镇长
覃新花 穿山镇副镇长
曾 提 进德镇副镇长
梁湘璇 百朋镇副镇长
韦芳慧 三都镇副镇长
梁丽斐 拉堡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卫生健康局,正、副主任分别由韦守宜、韦明标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乡聘村用”工作的推进,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变动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调整。
四、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的“五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聘用关系(实行一年一聘),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准入机制:申请加入“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
3. 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有特殊专长的可以放宽到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
4. 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5. 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服从镇卫生院调配;
6. 聘用后必须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7. 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聘用:
(1)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2)具有2年以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3)符合条件的女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8. 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中专)毕业后,协议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
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出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各项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1. 一个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
2. 不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 一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达30天;
4. 出现医疗卫生重大责任事故;
5. 受刑事处罚;
6. 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其它情形。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加强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1. 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义务,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落实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健康扶贫、乡村振兴服务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全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其它工作。对未设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覆盖履行相应职责,并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签约服务。
2. 日常管理。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乡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管理的负责人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 工资构成和发放。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
(1)基本工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人数,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
(3)工资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以及新增的财政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村卫生室设立单独财务账户,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运用,按季度从村卫生室账户中拨付。
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参照本方案签定相关服务协议,派驻期间享受村级待遇的人员,派驻机构应另行制定相关方案,不得重复领取乡镇卫生院同类待遇。
2. 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区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落实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运行情况、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1次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3日)。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基层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准备阶段(2021年4月24日-2021年6月9日)。制定和完善本级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三)实施阶段(2021年6月10日开始)。将有关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乡聘村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四)核验阶段(2021年9月1日开始)。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的实施工作进行核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经常性资金投入
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和区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区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大力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