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好中央财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0号)文件精神,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结合柳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 补贴范围
在本辖区内有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各镇、国有农场实施。
(二) 补贴对象
柳江区内截止2021年7月5日前已经完成种植水稻(包括水稻种子繁育)、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的实际生产者为主,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农户、国有农场职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辖区内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等粮食作物;
2. 符合本补贴资格条件;
3.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填报补贴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通过村、镇、县区级审核,申报面积属实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者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到所在村委进行申报,国有农场职工到农场管理办公室申报。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 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县区级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旱改水项目规定的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生产者申报此项补贴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等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实行补贴面积自愿申报部门核实制,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的才予以补贴。实际面积以2021年7月5日前已经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作物面积申报和统计。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我区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全区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实际种粮者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县区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贴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各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并督促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实际种粮者。普通种植农户、农场职工,由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农业补贴“一卡(折)通”发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不允许现金兑付。
辖区各镇、国有农场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发放完毕。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国有农场对辖区内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生产农户一次性补贴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负责农户、农场职工基础数据采集、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的宣传、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牵头做好各镇、国有农场上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区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核查指导等。
(三)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做好补贴工作的补贴资金发放督导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信访工作、补贴考评等工作。
(四)各镇财政所负责审核并兑现补贴资金,配合做好相关材料上报等工作,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实际种粮者账户。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实际种粮农民补贴政策的重要性,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六、申报要求
申报补贴由实际种粮者在辖区镇人民政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村委申报补贴(国有农场职工到农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如实填写申报表,签字确认。
(一)实际种粮生产者需要提供的材料
生产者除了填报补贴申报表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普通农户。土地确权登记证,仍未发证的,由所在村屯的村民证明人签字、村委会审核意见和盖章证明。代耕或租赁他人稻田的,需提供代耕或耕地租赁协议或者所在村委的证明。
2.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耕地租赁合同或村级以上的代耕代种证明。
3. 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成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有市场监管部门盖章)清单及成员的耕地(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合作社租赁耕地(水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和社员分配档案。成员中存在租赁耕地(水田)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和村委盖章证明。
4. 农业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耕地(水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雇佣工人工资发放凭证及水稻生产关键时期的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5. 国有农场职工。耕地承包合同。
(二)生产者申报时间要求
生产者申报补贴要在本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管理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补贴,过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生产者申报面积须真实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七、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范围、对象、支付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至辖区各镇、国有农场,并报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政策宣传发动
各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实际种粮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
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国有农场、村委统一组织本村申报主体申报(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国有农场职工由本农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
(四)镇级审核公示
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镇人民政府、村委、农场公示3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
(六)区级联合审核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国有农场随机抽取 1—2个队),每个村随机抽3—10个农户(每个队随机抽取3—10个职工)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全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涉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
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镇、国有农场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国有农场要以本镇人民政府、本农场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队)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
各镇、国有农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国有农场转财务部门。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各镇镇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及受理信访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镇政府、国有农场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工作制度。
(二)强化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及资金分配方案等。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水稻、玉米、红薯种植大户的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各村委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对申报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五)完善档案管理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要将本辖区实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镇政府盖章的补助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及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收集存档,国有农场实施的材料由本农场管理办公室收集存档。区、镇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等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由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收集存档。
(六)做好项目总结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此项补贴项目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1. ××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
补贴的公告
2-1. ××镇××村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汇总表
2-2.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户申报表
2-3.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表
2-4.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民合作社)申报表及××合作社成员清单
2-5.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企业)申报表
3. 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及××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户一次性补贴公示表
4-1. ××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的函
4-2. ××镇报送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5. ××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附件1
××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的公告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现将2021年申报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1年在我镇内××月××日前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1年××月××日至××月××日,逾期不受理补贴申请。
三、申报面积
按实际种植面积如实申报,包括租地种植、代耕种植面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连续3年补贴资格,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四、申报方式
请各农户及时到村委领取申报表填报,并于2021年××月××日前交回村委。
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2-1
××镇××村申报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柳江区××镇××村
农户(或法人代表)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或对公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 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一、普通农户小计 | |||||||||||
二、大户(家庭农场)小计 | |||||||||||
三、合作社小计 | |||||||||||
四、农业企业小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注:此汇总表中是否需要填报农户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由各乡镇自定。 |
附件2-2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户申报表
填报单位:柳江区××镇××村
农户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农户签名 |
合计 |
村委审核人(签名):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粮食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 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耕种植的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粮食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合作社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合作社注册所在地(县乡) | 成员数量(市场监管登记在册)(另附清单) | 合作社对公账号 | 成员承包耕地面积 | 以合作社名义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合作社负责人(签名):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成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户籍地 | 承包水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玉米、红薯(50亩以上)面积合计 | 申报补贴面积 |
户主签名 |
附件2-5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企业)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水稻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乡) | 企业对公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 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要求,现将××村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3天。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1年××月××日前邮寄或直送至××镇人民政府 (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地址:××××××;联系电话:××××××(兼传真)。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
附件:××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表
××镇人民政府
2021年××月××日
××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公示表
申报者姓名(名称)(法人代表) | 申报类型(填农户、大户、合作社、企业之一) | 承包(成员或连片)耕地中水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玉米、红薯面积(50亩以上)面积合计 | 申报补贴面积 |
附件4-1
××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的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我镇及时组织各村委及有关单位申报,并进行了核实、公示和汇总,现将汇总后的补贴面积随函呈报,请审核。
附件:1. ××镇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2. 各村委上报的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复印件)
xx镇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4-2
××镇报送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填报单位: 柳江区××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名称 | 普通农户 | 种植大户(包括家庭农场) | 合作社 | 农业企业 | |||||||||||||||||||||
申报户数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 | 无合同代耕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户数 | 承包耕 地面积 | 租赁耕地 面积 | 无合同代耕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合作社个数 | 成员耕地面积 | 以合作社名义租赁耕地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企业个数 | 租赁耕地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面积合计 |
附件5
××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现将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元/亩。
二、补贴资金将在2021年×月×日至×月×日发放到各农户补贴账户,请农户注意查收,若有错误,请及时到镇财政所查对。
××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好中央财政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0号)文件精神,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结合柳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 补贴范围
在本辖区内有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各镇、国有农场实施。
(二) 补贴对象
柳江区内截止2021年7月5日前已经完成种植水稻(包括水稻种子繁育)、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的实际生产者为主,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和流转土地或代耕土地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农户、国有农场职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辖区内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等粮食作物;
2. 符合本补贴资格条件;
3.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填报补贴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通过村、镇、县区级审核,申报面积属实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者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到所在村委进行申报,国有农场职工到农场管理办公室申报。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 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县区级以上的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并有旱改水项目规定的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生产者申报此项补贴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等补贴。
三、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
实行补贴面积自愿申报部门核实制,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的才予以补贴。实际面积以2021年7月5日前已经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作物面积申报和统计。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我区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全区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实际种粮者申报补贴相关材料经镇政府、县区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验收确认,在补贴对象种植粮食的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各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并督促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实际种粮者。普通种植农户、农场职工,由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农业补贴“一卡(折)通”发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由镇财政所通过金融机构转账支付;不允许现金兑付。
辖区各镇、国有农场要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发放完毕。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政府、国有农场对辖区内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等粮食生产农户一次性补贴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负责农户、农场职工基础数据采集、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的宣传、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牵头做好各镇、国有农场上报数据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区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核查指导等。
(三)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做好补贴工作的补贴资金发放督导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信访工作、补贴考评等工作。
(四)各镇财政所负责审核并兑现补贴资金,配合做好相关材料上报等工作,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实际种粮者账户。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实际种粮农民补贴政策的重要性,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六、申报要求
申报补贴由实际种粮者在辖区镇人民政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村委申报补贴(国有农场职工到农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如实填写申报表,签字确认。
(一)实际种粮生产者需要提供的材料
生产者除了填报补贴申报表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普通农户。土地确权登记证,仍未发证的,由所在村屯的村民证明人签字、村委会审核意见和盖章证明。代耕或租赁他人稻田的,需提供代耕或耕地租赁协议或者所在村委的证明。
2.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耕地租赁合同或村级以上的代耕代种证明。
3. 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成员(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有市场监管部门盖章)清单及成员的耕地(水田)及种植水稻面积、合作社租赁耕地(水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和社员分配档案。成员中存在租赁耕地(水田)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和村委盖章证明。
4. 农业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耕地(水田)的合同、农资采购凭证、雇佣工人工资发放凭证及水稻生产关键时期的工作照片等证明材料。
5. 国有农场职工。耕地承包合同。
(二)生产者申报时间要求
生产者申报补贴要在本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管理办公室)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补贴,过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生产者申报面积须真实
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七、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范围、对象、支付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至辖区各镇、国有农场,并报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政策宣传发动
各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严明申报纪律,要认真落实发动实际种粮生产者申报工作,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
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由国有农场、村委统一组织本村申报主体申报(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村委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镇人民政府申报,国有农场职工由本农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
(四)镇级审核公示
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种植地点等内容),应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留存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后在镇人民政府、村委、农场公示3天。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此项补贴信息录入“农民补贴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完成补贴工作的公示格式导出、审核、汇总、测算工作。
(六)区级联合审核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国有农场随机抽取 1—2个队),每个村随机抽3—10个农户(每个队随机抽取3—10个职工)进行核验。此外,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全区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所涉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处罚。
(七)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
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镇、国有农场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镇、国有农场要以本镇人民政府、本农场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队)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
各镇、国有农场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各镇财政所或者直接转金融机构,国有农场转财务部门。镇财政所、国有农场财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委托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专门账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各镇镇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经费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及受理信访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镇政府、国有农场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工作制度。
(二)强化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等工作,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及资金分配方案等。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水稻、玉米、红薯种植大户的生产经营主体了解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各村委要加强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拨付使用、补贴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对申报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五)完善档案管理
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要将本辖区实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镇政府盖章的补助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及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收集存档,国有农场实施的材料由本农场管理办公室收集存档。区、镇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等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由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收集存档。
(六)做好项目总结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镇人民政府、国有农场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此项补贴项目总结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1. ××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
补贴的公告
2-1. ××镇××村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汇总表
2-2.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户申报表
2-3.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表
2-4.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民合作社)申报表及××合作社成员清单
2-5.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企业)申报表
3. 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及××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户一次性补贴公示表
4-1. ××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的函
4-2. ××镇报送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5. ××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附件1
××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的公告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现将2021年申报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1年在我镇内××月××日前种植水稻、玉米、红薯(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1年××月××日至××月××日,逾期不受理补贴申请。
三、申报面积
按实际种植面积如实申报,包括租地种植、代耕种植面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连续3年补贴资格,进行全区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和各类奖项。
四、申报方式
请各农户及时到村委领取申报表填报,并于2021年××月××日前交回村委。
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2-1
××镇××村申报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柳江区××镇××村
农户(或法人代表)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或对公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 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一、普通农户小计 | |||||||||||
二、大户(家庭农场)小计 | |||||||||||
三、合作社小计 | |||||||||||
四、农业企业小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注:此汇总表中是否需要填报农户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由各乡镇自定。 |
附件2-2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户申报表
填报单位:柳江区××镇××村
农户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农户签名 |
合计 |
村委审核人(签名):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粮食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姓名 | 户籍(县乡村屯)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一折通”账号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 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耕种植的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粮食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合作社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合作社注册所在地(县乡) | 成员数量(市场监管登记在册)(另附清单) | 合作社对公账号 | 成员承包耕地面积 | 以合作社名义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合作社负责人(签名):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成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户籍地 | 承包水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玉米、红薯(50亩以上)面积合计 | 申报补贴面积 |
户主签名 |
附件2-5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企业)申报表
申报者种植水稻所在地:柳江区××镇××村××屯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企业注册所在地(县乡) | 企业对公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 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合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要求,现将××村申报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3天。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1年××月××日前邮寄或直送至××镇人民政府 (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地址:××××××;联系电话:××××××(兼传真)。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
附件:××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公示表
××镇人民政府
2021年××月××日
××镇××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公示表
申报者姓名(名称)(法人代表) | 申报类型(填农户、大户、合作社、企业之一) | 承包(成员或连片)耕地中水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亩/村屯、×亩/村屯) | 无合同代耕面积(×亩/村张三、×亩/村李四) | 上半年种植水稻、玉米、红薯面积(50亩以上)面积合计 | 申报补贴面积 |
附件4-1
××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的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16号),我镇及时组织各村委及有关单位申报,并进行了核实、公示和汇总,现将汇总后的补贴面积随函呈报,请审核。
附件:1. ××镇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2. 各村委上报的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复印件)
xx镇人民政府
2021年xx月xx日
附件4-2
××镇报送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汇总表
填报单位: 柳江区××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名称 | 普通农户 | 种植大户(包括家庭农场) | 合作社 | 农业企业 | |||||||||||||||||||||
申报户数 | 承包耕地面积 | 租赁耕地面积 | 无合同代耕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户数 | 承包耕 地面积 | 租赁耕地 面积 | 无合同代耕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合作社个数 | 成员耕地面积 | 以合作社名义租赁耕地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申报企业个数 | 租赁耕地面积 | 上半年种植水稻面积 | 上半年种植玉米面积 | 上半年种植红薯(50亩以上)面积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面积合计 |
附件5
××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现将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 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标准为:××元/亩。
二、补贴资金将在2021年×月×日至×月×日发放到各农户补贴账户,请农户注意查收,若有错误,请及时到镇财政所查对。
××镇人民政府(盖章)
2021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