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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21〕6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05 17:45   |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空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111

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激发柳江区文化旅游业新动能,实现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上规文化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宣发〔202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柳政规〔202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促进柳江区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由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实行申报制,由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柳江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参与国家A旅游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以上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AAAAA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150万元,获评国家AAAA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20万元,获评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三星级丙级及以上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国家五星级(甲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四星级(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国家三星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八条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AA级和AAA级旅游厕所的,一次性分别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和1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柳江区。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专列来柳江区旅游。

上一年度在柳江区内住宿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酒店)一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柳包机、专列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1. 单次组织飞机包机入柳江区游客达100人及以上,按每架包机1万元给予奖励;单次组织飞机切位入柳江区游客达80人及以上,单次给予旅行社0.5万元奖励。

2. 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入柳江区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第十条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柳州市柳江区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柳州市柳江区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团体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5000~8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3000~5000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3000~5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一条 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全域旅游发展资金中。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奖励的,从现有奖励中扣除原已获得奖励金额。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区级财政资金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1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 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交原件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 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等);

4. 其他需要佐证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同柳江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取消五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柳州市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1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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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规〔2021〕6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05 17:45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空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1111

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激发柳江区文化旅游业新动能,实现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上规文化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宣发〔202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办法》(柳政规〔202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促进柳江区文化旅游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由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第四条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实行申报制,由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柳江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参与国家A旅游景区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AAAA以上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AAAAA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150万元,获评国家AAAA旅游景区奖励申报单位5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特色文化旅游业态发展。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10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获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奖励申报单位60万元,获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励申报单20万元,获评自治区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对上一年度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并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申报单位8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国家三星级丙级及以上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国家五星级(甲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国家四星级(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国家三星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4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八条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对上一年度评定为广西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30万元,获评为广西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20万元;获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AA级和AAA级旅游厕所的,一次性分别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和10万元

奖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柳江区。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专列来柳江区旅游。

上一年度在柳江区内住宿星级饭店(或绿色旅游酒店)一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达到一定规模的来柳包机、专列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旅行社:

1. 单次组织飞机包机入柳江区游客达100人及以上,按每架包机1万元给予奖励;单次组织飞机切位入柳江区游客达80人及以上,单次给予旅行社0.5万元奖励。

2. 单次组织火车专列入柳江区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按每人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

第十条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柳州市柳江区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柳州市柳江区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旅企业统计前两年,年营业额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团体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5000~8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团体或企业按获奖等级奖励3000~5000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的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3000~5000元,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个人按获奖等级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一条 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全域旅游发展资金中。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奖励的,从现有奖励中扣除原已获得奖励金额。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区级财政资金奖励,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131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的个人奖励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十四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再受理该奖励事项的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柳州市柳江区建设文化旅游名城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2. 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交原件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 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等);

4. 其他需要佐证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如虚报、瞒报的,取消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同柳江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奖单位应如实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本办法使用奖励资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取消五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是指上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柳州市柳江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11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