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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财政〔2023〕63号 关于柳州市柳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1 18:30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柳江财政〔2021〕129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管理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1)“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将《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经拨付申请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合格后,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合格后,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拨比例最高不超过30%”。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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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
柳江财政〔2023〕63号 关于柳州市柳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8-21 18:3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 柳州市柳江区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柳江财政〔2021〕129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管理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1)“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将《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经拨付申请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合格后,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核合格后,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拨比例最高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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