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委办〔2023〕9号
柳州市柳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行动方案
为全面压实党政领导干部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保持严管严控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志春同志在柳州市柳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江政发〔2023〕1号)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任务
在全区所有区域、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金属非金属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其中第(1)(2)项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项由区应急局牵头)
2.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
(2)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及非法储存由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区应急局组织)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非法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无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业、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5)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柳江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柳江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
4.道路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牵头责任单位:柳江交警大队、柳宜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筑施工方面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从事施工活动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不履行合同、将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6)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7)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8)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的。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消防方面
(1)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7.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
(1)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3)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6)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7)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8.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9.燃气方面
(1)违法跨区域经营的;
(2)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3)燃气企业未按专项规划实施,无证无照、非法设点、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经营的;
(4)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
(5)液化气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
(6)燃气经营网点不按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置、经营的;
(7)居民家中安装燃气热水器没有按照国标《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安装室内型强制排气式设备的行为;
(8)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管网设施未经检验检测使用的,经营单位不依法依规销毁处理报废钢瓶的,未经检验检测钢瓶、报废钢瓶和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流入市场的;
(9)在燃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燃气输送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燃气输送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燃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第(4)项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牵头,第(8)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0.其他行业领域
按照共性问题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开展排查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时间安排
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1月至3月)。按照统一部署,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各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4月30日前报区安委办,并明确1名专人,按季度(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区安委办报送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和一个典型案例。
(二)组织实施(2023年4月至9月)。各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辖区村(居)、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三)巩固提升(2023年10月至12月)。结合本镇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打非治违责任。“打非治违”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平稳目标的关键抓手。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将“打非治违”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门机构,组建专门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
(二)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合力。各镇要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航拍、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和手机“随手拍”,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治违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坚持统筹兼顾,努力构筑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打非治违”行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瘴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
联系电话:7210711;邮箱:ljaj7212258@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安委办〔2023〕9号
柳州市柳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柳州市柳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柳江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行动方案
为全面压实党政领导干部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保持严管严控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志春同志在柳州市柳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江政发〔2023〕1号)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任务
在全区所有区域、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金属非金属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其中第(1)(2)项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其他项由区应急局牵头)
2.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
(2)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及非法储存由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区应急局组织)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非法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无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业、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5)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柳江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柳江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
4.道路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牵头责任单位:柳江交警大队、柳宜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筑施工方面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从事施工活动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不履行合同、将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6)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7)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8)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的。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消防方面
(1)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7.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
(1)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3)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6)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7)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8.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9.燃气方面
(1)违法跨区域经营的;
(2)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3)燃气企业未按专项规划实施,无证无照、非法设点、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经营的;
(4)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
(5)液化气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
(6)燃气经营网点不按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置、经营的;
(7)居民家中安装燃气热水器没有按照国标《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安装室内型强制排气式设备的行为;
(8)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管网设施未经检验检测使用的,经营单位不依法依规销毁处理报废钢瓶的,未经检验检测钢瓶、报废钢瓶和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流入市场的;
(9)在燃气输送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燃气输送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燃气输送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燃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的;
(牵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第(4)项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牵头,第(8)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其他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10.其他行业领域
按照共性问题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开展排查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时间安排
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1月至3月)。按照统一部署,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各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4月30日前报区安委办,并明确1名专人,按季度(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区安委办报送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和一个典型案例。
(二)组织实施(2023年4月至9月)。各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辖区村(居)、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三)巩固提升(2023年10月至12月)。结合本镇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打非治违责任。“打非治违”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平稳目标的关键抓手。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将“打非治违”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重点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专门机构,组建专门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
(二)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合力。各镇要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航拍、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和手机“随手拍”,及时发现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实效性。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打非治违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同级移送、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和企业“三违”,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严从快依法惩处。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坚持统筹兼顾,努力构筑长效机制。要将打非治违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打非治违”行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瘴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
联系电话:7210711;邮箱:ljaj7212258@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