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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2〕35 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 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1-17 10:10   |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空一行)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月14

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

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柳乡村指办发〔2022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区从农村基础设施中选择农村饮水设施管护作为试点推动基础设施管护市场化、专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个牢牢把握五个更大重要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底,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构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参与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护模式

明确区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区级统筹、乡镇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实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一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落实专业化企业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负责承担农村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二是通过出让收费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责任单位: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模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农村饮水公益性服务。提高农村饮水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比例。政府将农村饮水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基础设施项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坚持执行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积极而为、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村集体和村民的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推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信用体系建设

1. 推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公示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信息和资金来源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2.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共享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农村信用信息,健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开展农村信用评价,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加大对诚信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专业化企业信用意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五)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推广合法合规直接融资政策,拓宽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类金融产品及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益的质押类贷款业务。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贷款可得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

2.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落地见效,为农村安全饮水基础设施管护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围绕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与此同时增加信贷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

)激发社会各界意愿

1.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和管护。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筹资筹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

2.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专业管护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饮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

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1. 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后续管护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务实管用的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

2. 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实行择优录用、市场禁入、负面清单等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合同管理,强化项目参与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

(四)合理确定农村饮水价格

严格执行水价管理制度。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饮水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指导水价,水价要达到供水建设和管护成本,适当考虑利润。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探索以村委会、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等协商确定计价方式。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农村特殊工程以及监测户、脱贫户、五保户等低收入农村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饮水管护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按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生活用水价格,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法治保障

编制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多规合一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强化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加大集中取水点建设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坚决执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领导为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各相关责任单位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要切实承担好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调查研究、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方案,分解任务。

(三)加大各镇各部门宣传引导

各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引入社会资本体制机制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专业化公司对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步伐。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激发各镇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良好基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11月14日印发



农业政策
江政办发〔2022〕35 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 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1-17 10:10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空一行)

(空二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月14

柳江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

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柳乡村指办发〔2022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区从农村基础设施中选择农村饮水设施管护作为试点推动基础设施管护市场化、专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个牢牢把握五个更大重要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底,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构建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参与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护模式

明确区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区级统筹、乡镇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实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一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模式,落实专业化企业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负责承担农村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二是通过出让收费权、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责任单位:区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模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农村饮水公益性服务。提高农村饮水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比例。政府将农村饮水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基础设施项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自治区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坚持执行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积极而为、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民主决策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村集体和村民的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推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信用体系建设

1. 推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公示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信息和资金来源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村民理事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2. 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共享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农村信用信息,健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开展农村信用评价,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加大对诚信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专业化企业信用意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五)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强推广合法合规直接融资政策,拓宽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类金融产品及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益的质押类贷款业务。支持收益较好、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贷款可得性与便利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

2.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落地见效,为农村安全饮水基础设施管护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围绕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落实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与此同时增加信贷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柳江支行、区财政局)

)激发社会各界意愿

1.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和管护。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筹资筹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

2.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专业管护机制

(一)加快推进农村饮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设施可按照所有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

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农村供水设施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1. 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后续管护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务实管用的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

2. 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实行择优录用、市场禁入、负面清单等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合同管理,强化项目参与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

(四)合理确定农村饮水价格

严格执行水价管理制度。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饮水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指导水价,水价要达到供水建设和管护成本,适当考虑利润。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探索以村委会、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等协商确定计价方式。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特殊地区,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农村特殊工程以及监测户、脱贫户、五保户等低收入农村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饮水管护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农村集中式饮水实行有偿服务、分类计量收费,按照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生活用水价格,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法治保障

编制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多规合一要求,衔接协调各类规划,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强化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加大集中取水点建设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坚决执行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领导为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各相关责任单位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要切实承担好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调查研究、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任务,细化方案,分解任务。

(三)加大各镇各部门宣传引导

各镇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引入社会资本体制机制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专业化公司对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步伐。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激发各镇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良好基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2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