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农字〔2024〕17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我区粮食生产激励机制,调动我区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撂荒、“非粮化”治理、稳定粮食生产为抓手,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激励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承接耕地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优质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等,为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稳步提升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辐射带动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同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和要求
(一)激励对象
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撂荒,清园、清桉、其他作物改种、复耕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复(改)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的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实施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实施柳江区本级粮食监测区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及粮食种植的主体;实施粮食监测区、高产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承担柳江区规模(25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利用闲置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产业提升项目建设企业;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二)激励补贴方向及要求
1. 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清园、清桉等“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生产主体,给予撂荒复耕复种清表、机耕和生产补贴。生产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的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2. 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实施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耕地流转、机械化作业、生产补贴。示范区建设须有镇级以上申报(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3. 实施柳江区粮食监测区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主体给予清表及机耕补贴,给予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的主体粮食生产补贴。补贴要求由监测区所在村级申报,经过镇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4. 实施粮食监测区、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给予补贴。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实施申请、合同(协议),生产、验收核查图片及村、镇级证明、相关票据等。
5. 承担柳江区规模(25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给予生产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6.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给予机械作业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及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
7. 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联合体粮食产品开发,产业提升设施设备建设(含打造粮食品牌专用包装)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8. 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的经营主体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必须的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9.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主体给予防治物资和作业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虫害防治物资采购及作业补贴。要求实施主体提供相关物资采购票据、村级以上作业证明、相关作业照片及防治效果验收核查等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三、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07万元,资金来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等文件下达项目资金。
(二)资金管理
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重点用于开展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治理,粮食生产补助,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产业化发展,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产业提升设施设备建设,粮食生产机械化发展作业等补贴。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激励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激励补贴标准
全区范围同一补贴科目执行统一标准,标准如下:
1. 全区单季粮食生产补贴标准为:水稻350元/亩,玉米、大豆、玉米大豆复合种植、马铃薯、甘薯、小麦等旱粮作物均为300元/亩。
2.对实施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粮食生产监测区内撂荒耕地复耕种粮食作物最高给予一次性清表补贴150元/亩、机耕作业补贴15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3. 对在粮食监测区实施其他作物改种粮食作物最高给予一次性机耕作业补贴15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4. 对参与区粮食监测区、粮食示范区建设的生产者,按生产季给予生产补贴。
5. 对实施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项目,给予耕地流转、农业生产物资、机械化作业、务工及示范宣传培训全额补贴支持,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正常支出水平。
6. 对发展100亩以上规模粮食种植(含复种)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亩,实际补贴不得超过流转金额的50%,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7. 对实施粮食监测区、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单个示范区补贴不得高于5万元。
8.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给予机械作业补贴。其中水稻工厂化育秧不得高于50元/亩,粮食烘干不得高于30元/亩,单次粮食病虫害机械化统防统治物资补贴不得高于30元/亩,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最高15元/亩,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作业补贴不得高于40元/亩。
9. 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10. 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的经营主体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10万元。
11. 对开展粮食宣传给予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等着制作安装等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级农村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粮食激励资金补贴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廖庆甫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秦朱海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咸 剑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覃春宁 区农业农村局党办主任、区农业科技推广
中心主任
李宏江 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 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 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蓝启和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秦朱海同志担任,成员由柳江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镇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项目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江农字〔2024〕17号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
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中心):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柳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柳江区2024年广西粮食生产激励
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我区粮食生产激励机制,调动我区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现结合柳江区粮食生产需求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促进我区粮食稳定发展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为目标,以防止耕地撂荒、“非粮化”治理、稳定粮食生产为抓手,通过实施粮食生产激励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承接耕地撂荒、“非粮化”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优质粮食全产业链融合发展联合体系建设、创建优质粮食生产基地等,为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稳步提升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辐射带动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同步提升。
二、激励对象和要求
(一)激励对象
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撂荒,清园、清桉、其他作物改种、复耕等“非粮化”治理(以下简称“非粮化”治理)复(改)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大豆、红薯、马铃薯、高粱、小麦等粮食作物,下同)的生产主体(包括普通农户、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包括自有撂荒、“非粮化”耕地和流转、代耕代种承接撂荒、“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治理的主体;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实施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实施柳江区本级粮食监测区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及粮食种植的主体;实施粮食监测区、高产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承担柳江区规模(25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承担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种植管护任务(每年至少完成一季水稻或水生作物),前茬作物产量符合规定后,利用闲置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主体;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产业提升项目建设企业;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等产业提升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
(二)激励补贴方向及要求
1. 实施相对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清园、清桉等“非粮化”耕地复耕复种粮食作物生产主体,给予撂荒复耕复种清表、机耕和生产补贴。生产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加入合作社的、开展代耕代种的,由实际种植的生产者申报激励补贴。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2. 实施柳江区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实施粮食播种面积100亩(含复种)以上的规模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耕地流转、机械化作业、生产补贴。示范区建设须有镇级以上申报(批复),耕地来源证明材料、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3. 实施柳江区粮食监测区撂荒耕地清理复耕、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作物主体给予清表及机耕补贴,给予参与监测区粮食种植的主体粮食生产补贴。补贴要求由监测区所在村级申报,经过镇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核查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稻谷生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4. 实施粮食监测区、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给予补贴。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实施申请、合同(协议),生产、验收核查图片及村、镇级证明、相关票据等。
5. 承担柳江区规模(25亩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主体给予生产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耕地流转、代耕代种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代耕代种证明及相关农业生产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已领取此项激励补贴的生产者同样可以申报当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等国家普惠政策补贴。
6.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给予机械作业补贴。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作业合同(协议)或耕地所在村委、镇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作业证明及相关作业图片、验收核查材料,确定激励对象及补贴金额。
7. 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联合体粮食产品开发,产业提升设施设备建设(含打造粮食品牌专用包装)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8. 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的经营主体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必须的育秧专用硬盘、机械化播种生产流水线、育秧保温大棚、烘干及辅助设施等生产设施设备及材料建设补助。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申请、建设票据及验收核查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9.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主体给予防治物资和作业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病虫害防治物资采购及作业补贴。要求实施主体提供相关物资采购票据、村级以上作业证明、相关作业照片及防治效果验收核查等材料。已获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补贴不得申报此项补贴。
三、激励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及金额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07万元,资金来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3〕55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3〕240号)等文件下达项目资金。
(二)资金管理
实行激励补贴自愿申报和部门核实制,激励资金用于发展粮食密切相关的工作,重点用于开展粮食高产示范创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粮食治理、其他作物改(复)种粮食治理,粮食生产补助,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产业化发展,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产业提升设施设备建设,粮食生产机械化发展作业等补贴。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激励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三)激励补贴标准
全区范围同一补贴科目执行统一标准,标准如下:
1. 全区单季粮食生产补贴标准为:水稻350元/亩,玉米、大豆、玉米大豆复合种植、马铃薯、甘薯、小麦等旱粮作物均为300元/亩。
2.对实施连片10亩以上耕地撂荒、粮食生产监测区内撂荒耕地复耕种粮食作物最高给予一次性清表补贴150元/亩、机耕作业补贴15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3. 对在粮食监测区实施其他作物改种粮食作物最高给予一次性机耕作业补贴150元/亩,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4. 对参与区粮食监测区、粮食示范区建设的生产者,按生产季给予生产补贴。
5. 对实施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水稻增密增穗试验示范项目,给予耕地流转、农业生产物资、机械化作业、务工及示范宣传培训全额补贴支持,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正常支出水平。
6. 对发展100亩以上规模粮食种植(含复种)给予耕地流转补贴,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亩,实际补贴不得超过流转金额的50%,同时享受生产补贴。
7. 对实施粮食监测区、示范区应急种苗培育、抗旱、排涝、水渠清淤等必须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单个示范区补贴不得高于5万元。
8. 实施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的经营主体给予机械作业补贴。其中水稻工厂化育秧不得高于50元/亩,粮食烘干不得高于30元/亩,单次粮食病虫害机械化统防统治物资补贴不得高于30元/亩,统防统治作业补贴最高15元/亩,机械化插秧、秸秆粉碎还田、翻耙冬种绿肥作业补贴不得高于40元/亩。
9. 实施订单水稻生产、水稻产业全产业链联合体建设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10. 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粮食烘干的经营主体给予产业提升项目建设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10万元。
11. 对开展粮食宣传给予资料印刷、示范牌、标语、横幅等着制作安装等全额补助,但总体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资金的5%。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激励补贴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区级农村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通过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流程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组织申报—镇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拨付—委托金融部门或“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的程序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粮食激励资金补贴项目工作,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廖庆甫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秦朱海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咸 剑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区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覃春宁 区农业农村局党办主任、区农业科技推广
中心主任
李宏江 区农业农村局人事督查绩效办主任
覃柳盛 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股股长
吴仁涛 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蓝启和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第一副主任
韦冬梅 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人员落实、审核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兑付激励补贴资金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实施小组,组长由秦朱海同志担任,成员由柳江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指导,材料收集汇总,激励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总结,督导激励资金发放及使用等。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镇牵头做好激励补贴对象、项目实施督导、补贴面积汇总整理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制定报批等工作。财务部门加快激励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项目实施小组深入基层,配合各镇、各有关部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激励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激励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对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四)严格工作要求
加强激励补贴政策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执行激励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坚持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小组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