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共生态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良好氛围,3月26日,柳江区自然资源局联合三都镇人民政府,在三都街赶圩日设立摊位,开展“爱鸟周”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爱鸟周”宣传图册,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宣传鸟类的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讲解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植物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本次活动发放宣传册300余份,讲解案例100余人次,过往群众纷纷表示,将自觉参与爱鸟护鸟行动,抵制非法捕猎行为,共同守护生态资源
三都镇提醒您
保护鸟类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广大人民群众要珍爱鸟类资源
不进行猎捕鸟类的任何活动
对破坏鸟类资源的不法行为要积极检举和制止

案例一


2022年,王某为非法牟利,购买捕鸟网、诱鸟声音设备用于捕抓野生鸟类。截至2023年4月,王某合计抓捕野生鸟类800只,非法获利6.3万元。案发后,王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赃款6.3万元。
经鉴定,王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包括草鹭、牛背鹭、绿翅鸭、黑水鸡、鹤鹬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

案例二


2025年2月,苏某违反禁猎期法规,在临桂区五通镇义江河边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民警现场缴获非法猎捕工具3套,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只、“三有”陆生野生动物6只。苏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2025年12月办结,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李某某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捕鸟套、鸟网、扩音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并通过网约车运输、线下交易等方式出售,涉案画眉鸟32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16万元。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6万余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生态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良好氛围,3月26日,柳江区自然资源局联合三都镇人民政府,在三都街赶圩日设立摊位,开展“爱鸟周”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爱鸟周”宣传图册,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宣传鸟类的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同时,结合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讲解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植物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本次活动发放宣传册300余份,讲解案例100余人次,过往群众纷纷表示,将自觉参与爱鸟护鸟行动,抵制非法捕猎行为,共同守护生态资源
三都镇提醒您
保护鸟类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广大人民群众要珍爱鸟类资源
不进行猎捕鸟类的任何活动
对破坏鸟类资源的不法行为要积极检举和制止

案例一


2022年,王某为非法牟利,购买捕鸟网、诱鸟声音设备用于捕抓野生鸟类。截至2023年4月,王某合计抓捕野生鸟类800只,非法获利6.3万元。案发后,王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赃款6.3万元。
经鉴定,王某捕获的野生鸟类包括草鹭、牛背鹭、绿翅鸭、黑水鸡、鹤鹬等,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

案例二


2025年2月,苏某违反禁猎期法规,在临桂区五通镇义江河边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民警现场缴获非法猎捕工具3套,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2只、“三有”陆生野生动物6只。苏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


2025年12月办结,云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李某某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捕鸟套、鸟网、扩音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并通过网约车运输、线下交易等方式出售,涉案画眉鸟32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16万元。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6万余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