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人社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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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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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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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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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伤保险服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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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服务——遗属待遇申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2011 年7 月1 日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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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死亡证明材料 |
养老保险服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一章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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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养老保险服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14,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人社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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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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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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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
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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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伤保险服务——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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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服务——遗属待遇申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第一(二)点: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自治区现行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标准执行,从2011 年7 月1 日起,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
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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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死亡证明材料 |
养老保险服务——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第一章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部门规章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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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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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养老保险服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14,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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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