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 号)、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柳医保规〔2025〕1 号)、《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现就第二批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1.具备法人资格,愿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并接受本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在本区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护理服务机构”)。在我区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服务场所使用期限或场地租赁期限剩余有效期限达 1 年以上,具有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有关规定。
2.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 3个月(以2026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申请定点的地址与所持证照一致。
3.明确机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规定及要求,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师)、医疗护理员等相关资格证书。
4.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年龄应在 60 周岁以下,优先聘用 50 周岁以下护理服务人员。护理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并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配套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内控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的条件,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护理服务机构自有信息系统的,应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配备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各级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
(2)在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 应配备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其中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 2 人。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有明显标识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
(2)具有相关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护理
型床位不少于 10 张。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 2 人。
(3)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1)在民政、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办公、档案管理、展示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功能区域。
(3)有与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护理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4 人,第一注册地在该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护士不少于 2 名。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纳入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 年,或者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 5 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地址:柳江区拉堡镇九曲名邸 6 号楼 2 层(柳江大道 2 号)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772-7210959
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域的受理地点递交真实完备的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1。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书面查验。申请资料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现场核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项目详见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附件 5 、6)。核查情况现场告知并签字确认。
完成现场核查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集体评议,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配置,对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评分高低择优选择,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范围。
综合审核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书面报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定点协议。
在公示期限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专职管理员应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定点协议。
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长护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医保信息平台网络环境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责组织与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悬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标牌;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定点协议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险定点协议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根据定点协议开展稽核工作。
(三)失能人员出现病情好转、入院治疗等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情况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因未及时办理长护险费用结算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 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担。
附件:1.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
2.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
请表
3.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
4. 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5.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
6.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居家护理)
柳州市柳江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0日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护理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 号)、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柳医保规〔2025〕1 号)、《柳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柳医保规〔202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现就第二批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1.具备法人资格,愿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并接受本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在本区范围内具备护理能力和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护理服务机构”)。在我区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服务场所使用期限或场地租赁期限剩余有效期限达 1 年以上,具有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有关规定。
2.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现址正常开展服务满 3个月(以2026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申请定点的地址与所持证照一致。
3.明确机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护险政策规定及要求,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师、护士(师)、医疗护理员等相关资格证书。
4.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年龄应在 60 周岁以下,优先聘用 50 周岁以下护理服务人员。护理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并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配套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内控管理、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全国医保信息平台的条件,符合我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护理服务机构自有信息系统的,应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配备相应的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各级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
(2)在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 应配备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其中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 2 人。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有明显标识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
(2)具有相关部门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护理
型床位不少于 10 张。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 2 人。
(3)内设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1)在民政、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划分办公、档案管理、展示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功能区域。
(3)有与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护理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4 人,第一注册地在该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护士不少于 2 名。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纳入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 年,或者已满 3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护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 5 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地址:柳江区拉堡镇九曲名邸 6 号楼 2 层(柳江大道 2 号)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772-7210959
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域的受理地点递交真实完备的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1。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的护理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视作重新申请。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书面查验。申请资料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现场核查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项目详见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附件 5 、6)。核查情况现场告知并签字确认。
完成现场核查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集体评议,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配置,对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评分高低择优选择,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范围。
综合审核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书面报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纳入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定点协议。
在公示期限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专职管理员应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协议;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定点协议。
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长护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完成医保信息平台网络环境布设、使用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责组织与预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定点协议,悬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标牌;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定点协议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名单统一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长护险定点协议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服务类型等信息,供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选择。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协议期满前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根据定点协议开展稽核工作。
(三)失能人员出现病情好转、入院治疗等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情况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因未及时办理长护险费用结算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 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担。
附件:1.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资料
2.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
请表
3.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
4. 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5.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
6. 柳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居家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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