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空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
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按柳江区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补偿材料的真实性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四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按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7执行,均为一次性补偿。征用(临时用地)土地的,当年按照本次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给予补偿,次年起,耕地(含水田旱地)按照每年2500元/亩,养殖水面、藕田按照每年4000元/亩给予租地补偿至复垦验收合格的当年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给予补偿。
第五条 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农作物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按实际混合种植面积给予补偿。
第六条 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权属或用途变更;不得进行房屋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拆迁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在拆迁期内协商处理好租赁事宜。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有纠纷的,应进行证据保全,权属纠纷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不包括房屋的补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无主物处理。
(一)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后擅自种植的青苗和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根据各建设项目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获得被征收的房屋、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自行清除并交付土地。
逾期拒不搬迁,不自行清除交付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制征收。
第十二条 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农用地除外)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执行《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农作物、养殖类补偿(迁移)费标准表
2.征收果树补偿(迁移)标准表
3.连片经济林补偿(迁移)标准表
4.园林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5.征收零星林木补偿(迁移)标准表
6.地上附着物补偿(迁移)标准表
7.房屋装修、装饰补偿(迁移)标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空一行)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
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办函〔2023〕9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按柳江区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补偿材料的真实性由实施单位负责。
第四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按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7执行,均为一次性补偿。征用(临时用地)土地的,当年按照本次公布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给予补偿,次年起,耕地(含水田旱地)按照每年2500元/亩,养殖水面、藕田按照每年4000元/亩给予租地补偿至复垦验收合格的当年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给予补偿。
第五条 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农作物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按实际混合种植面积给予补偿。
第六条 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权属或用途变更;不得进行房屋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拆迁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在拆迁期内协商处理好租赁事宜。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有纠纷的,应进行证据保全,权属纠纷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不包括房屋的补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无主物处理。
(一)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后擅自种植的青苗和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根据各建设项目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获得被征收的房屋、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自行清除并交付土地。
逾期拒不搬迁,不自行清除交付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制征收。
第十二条 在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农用地除外)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执行《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江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政规〔202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农作物、养殖类补偿(迁移)费标准表
2.征收果树补偿(迁移)标准表
3.连片经济林补偿(迁移)标准表
4.园林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5.征收零星林木补偿(迁移)标准表
6.地上附着物补偿(迁移)标准表
7.房屋装修、装饰补偿(迁移)标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